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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國100年民主檔案展
展覽概述

檔案管理及應用為政府施政之一環,攸關政策的透明度與民眾知的權利,是國家民主化的關鍵指標之一。為促進檔案開放應用,展現檔案的核心價值,檔案管理局每年針對不同檔案主題,採跨機關合作方式,舉辦檔案展覽,期望將檔案所蘊含的知識,進行系統性的開發與加值應用,以呈現於世人眼前。

為慶祝我國建國一百年,以檔案回顧建國一世紀以來民主化發展歷程,格外具有意義。有鑑於此,內政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臺灣省諮議會特合辦「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主檔案展」,並由檔案管理局承辦,期能透過檔案以多元化的方式呈現,彰顯我國民主發展歷程所留下的珍貴紀錄。

本次展出之民主檔案,係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延聘18位具法政、歷史、人文及社會學之學者專家,分別組成檔案諮詢委員會及檔案審選委員會,經過多次開會研商,從數以萬計的政府機關檔案(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及臺灣省諮議會等)、國家檔案(檔案管理局典藏)及文史機關(包括: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等)管有檔案中擇其精髓,在歷時1年多的審選後,完成近百則具代表性的檔案主題與解說文稿撰擬作業。

本次展覽內容區分為「憲政發展」、「政黨政治」、「地方自治」及「公民參與」等4大主題,在展覽手法上,藉由紙本檔案、影像檔案及歷史文物相互結合,以多元方式呈現,緬懷前人為我國民主所做貢獻;並特別規劃情境模擬區與互動體驗區,民眾可以透過情境互動,身歷其境,體會國會殿堂的至高無上,與候選人拜票衝刺的競選滋味,將民主化的艱辛過程與展覽所欲表達的民主意象深植人心。最後,期望本展覽的展出,能喚起民眾珍惜與反思今日民主得來不易,進一步守護民主,深化紮根,使民主得以代代相承,達到<禮記‧禮運篇‧大同章>所揭櫫:「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的理想境界。

中華民國建國100年民主檔案展
展期與展出地點

100.10.07 ~ 100.10.27臺北展次(國立國父紀念館) 100.10.25 ~ 100.12.25臺中展次(臺灣省議會紀念園區) 101.02.23 ~ 101.03.15高雄展次(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各單元名稱及說明
一、憲政發展
民國36年(1947)中華民國憲法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原則已如西方民主國家憲法一般粲然大備,諸如第1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然而憲法制頒之時,政局動盪,未幾,國家遭逢巨變,動員戡亂與戒嚴時期國會長期未全面改選,公權力機關難以制約,人民身體受非法拘禁,人民結社、言論自由受到限制,政府公權力不能有效受到監督與制衡,權力分立功能不彰。直到民國76年(1987)解除戒嚴後,人民權利意識覺醒,積極參與民主憲政改革,並且在基本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之時,勇於主張憲法權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基本原則始逐步落實。

在民權覺醒、民主參與之客觀條件漸漸成熟之下,司法院大法官透過解釋憲法而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發揮了最大功能。在維護民主憲政上,大法官透過解釋憲法,促成國會全面改選,確立中央民意代表定期改選制度,為民主憲政樹立新的里程碑。國民大會是孫中山先生遺教核心精華,憲政運作過往中,國民大會地位與職權雖曾有增革損益,惟在民國83年(1994)憲法增修條文規範下,總統、副總統已改由公民直選後,國民大會從有形、無形而漸走入歷史。行政與立法互動關係牽動了國家政治體制為內閣制、總統制或雙首長制之定位,隨著首任民選總統產生,以及行政院長直接由總統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總統職權增加後,實際運作已不是憲法本文修正內閣制,而逐漸走向雙首長制。

在我國憲法本文設計,國民大會、監察院與立法院三者相當於西方民主國家的國會,鑑於臺灣幅員有限,人口結構單純,隨著國民大會走入歷史,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我國已走向以立法院為單一國會的一院制。原先歸屬國民大會與監察院部分職權亦隨之移轉給立法院,諸如領土變更、彈劾正副總統、提議罷免正副總統及提出修憲案。總之,立法院在未來憲政運作中,不僅可以強力監督行政院,且可藉法律案、預算案影響總統施政,憲法本文在我國歷經六次修憲,引起政權與治權、權力分立的變動後,未來五權分治,平等相維更能順暢。在人權保障方面,數十年來大法官在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遊行、隱私權、訴訟權等諸多議題,作出重要解釋,大法官藉由釋憲制度維護憲政秩序,保障人權,實現男女平等,扶助弱勢,使自由民主、憲政得以完全落實。行政、立法對於大法官解釋所做成決議,展現高度尊重與落實遵守之態度,經由所有憲政機關共同努力,中華民國憲法已構築成一部「人民權利之保障書」。

二、政黨政治
現代民主政治與政黨息息相關,經由真正符合民主程序的選舉,得到多數公民支持的政黨,得以掌握政權,實現其政治社會等主張,實乃現代民主政治之正軌。我國傳統向無現代民主政治體制,政黨觀念與組織,亦付闕如,伴隨著對於現代民主政治之運作與相關體制之認識的導入深化,我國方始逐漸朝向現代民主之路前進,各式各樣政黨的出現,正是具體象徵之一。然而,正如世界通例,我國意欲落實現代民主政治,同樣亦為艱辛多難之歷程。現代政黨在我國歷史舞臺上之初始,即與救國圖存之理念有關,又乘革命之浪潮而起,故其組織行動與政治社會綱領,未必都能真正落實民主理想。例如,在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下之政黨,不應擁有軍事武力;「軍隊國家化」,始為民主政治體制之基礎。可是,孫中山先生為實現其理想,乃致力於組建革命武力;此後之中國共產黨,更從未放棄其軍隊,更以之做為爭取權力之基礎。

回顧歷史的脈絡,當中華民國成立之初,民主政治曙光乍現,政黨紛起,經由民主選舉程序產生的國會亦告成立,政黨政治的格局初現於世。雖然最後的結果實不盡理想,卻是前此數千年之中國人未曾體會過的民主經驗。此後,由於袁世凱與軍閥乘時而起,以致民主政治的格局慘遭摧殘,惟各方社會精英已然知曉團結群力,組織政黨以實現自我之理想,是政治生活必需之要素,因此紛紛自組政黨。如孫中山先生即領導中國國民黨改組,於民國13年(1924)在廣州召開第1次全國代表大會,完成了改組,將「國民革命」懸為鵠的;此後,中國國民黨更領導完成了初步統一全國的工作,建立獨特的黨國體制;中國共產黨則在蘇聯支持之下亦告組成,始終以武力爭取政權;主張「國家主義」的中國青年黨,則於民國12年(1923)組成;面對日本帝國主義入侵的危機,中國國家社會黨於民國21年(1932)在北京組成,提出修正的民主政治等主張。民國26年(1937),對日抗戰爆發,國、共兩黨以外的政治黨派為在黨國體制之下爭取民主憲政,一度團結合作,共組中國民主政團同盟(中國民主同盟)。民國34年(1945),對日抗戰勝利,我國各政治黨派於民國35年(1946)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規劃實現民主憲政之方案。但是,由於政府改組案陷入僵局,中國共產黨及中國民主同盟即杯葛制憲國民大會之召開,而且中國共產黨始終未放棄武力叛亂之舉,因此,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完成了制憲與行憲的事業,卻因軍事失利,被迫遷徙臺灣。

政府遷臺後,圖存求治,執政的中國國民黨進行改造,訴諸革命手段以實現民主目標,促使臺灣政治社會體制與秩序逐漸穩固,並為打造中華民國在臺灣的經濟奇蹟奠下了基礎。在當時,雖有如胡適、雷震等知識人鼓吹民主觀念,致力組織政黨,卻功敗垂成;至民國60年(1971)起「黨外」民主運動開始興起,我國也日益轉型為多元社會,始逐漸為民主體制與政黨政治格局之實踐,開啟新局。民國77年(1988)「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制定,此後,政黨即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出現,截至民國100年(2011)6月份止,已備案的政黨共有187個。民國89年(2000)至民國97年(2008)間,中華民國更實現了兩次政黨輪替,使我國位居世界民主國家之林而無愧。

三、地方自治
回顧中華民國建國百年來的地方自治發展,事實上只在臺灣具體落實地方自治,而臺灣的自治經驗又始於日據時期,因此,回顧百年來的地方自治時,除溯源於政府在大陸時期的法制規劃外,也重現了百年來臺灣的地方自治史。自治法規部分,民國38年(1949)政府遷臺以前,中華民國地方自治法制業已部分發展,憲法也有地方自治的相關規定。及至遷臺,先是在民國39年(1950)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繼之於民國69年(1980)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後再順應社會變遷,於民國83年(1994)公布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法規的更改,正展示了我國地方自治相關法制的曲折發展經過。在自治團體的機構組織之成立與運作上,自民國35年(1946)以來,縣市參議會、臺灣省參議會及各縣市參議會均分別成立;而自民國40年(1951)起到民國48年(1959)的臺灣省議會成立為止,省的自治團體則是由各縣市議會間接選舉產生的第1屆臨時省議會運作。自民國88年(1999)7月1日起,政府全面實施省自治功能調整作業,我國自治史乃進入全新的一頁。

在自治選舉上,臺灣的經驗始於日據時期的昭和10年(1935)與昭和14年(1939)的兩次地方選舉。政府遷臺後,於民國39年(1950)起分批舉辦首次地方自治選舉(選舉縣市長、議員與鄉鎮市長、代表等),將花蓮、臺東列為第1梯次辦理。選舉不免產生紛爭與訴訟,例如前高雄縣長余登發的選舉訴訟、郭雨新競選立法委員選舉訴訟、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中壢事件」、黃俊英與陳菊的高雄市市長選舉訴訟等,便是其中較著名者。行政區劃是地方自治的一部份,日本殖民政府曾在大正9年(1920)將臺灣全島區劃為五州二廳。民國34年(1945)基於接收與行政延續考量,先將州廳郡街庄制度改為縣市鄉鎮區制度。民國39年(1950)臺灣省各縣市鄉鎮行政區域調整,將原8縣9市改為16縣5市,之後臺北市(民國56年)、高雄市(民國68年)分別升格改制為直轄市。至民國98年(2009)7月,行政院會議通過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改制直轄市,五都時代於是誕生。

地方自治史上的著名人物,如臺灣省省參議會首任議長黃朝琴、民社黨楊仲鯨在花蓮當選政府遷臺後第1位民選縣長、第1任民選臺北市長吳三連、早期臺灣省議會的五龍一鳳、第1位臺灣籍省政府主席謝東閔等人,其事蹟至今仍為人所稱道。我國百年來地方自治發展雖然曲折不斷,但如今法制化已臻於完備,地方自治可說是中華民國建國百年來最傲人的政治建設成就。

四、公民參與
為加速民主憲政,保障人民之集會、結社自由,及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眾利益,民國81年(1992)修正通過集會遊行法,確保人民於公共場所或公共出入場所之聚眾活動。同年,修正通過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得依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但政黨以促進全國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故規定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自人民團體法施行以來,我國人民團體數日益增加。民國88年(1999),「出版法」廢止,落實憲法規定之言論、出版等自由。

民主政治難能可貴的地方在於政權得以透過人民選舉和平的轉移,我國中央選舉機關歷經三階段變革,俾使選舉機關組織更為超然公正。中央民意代表,自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等3種,演變至今僅存立法委員,且投票率連年提升,顯示人民積極行使憲法賦予之選舉權。我國總統由間接選舉制轉換為人民直選,更經過了兩次和平的政黨輪替,凸顯我國民主政治進入成熟期。憲法賦予人民創制複決權,依憲法規定,國民大會得依法以行使修憲及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修憲後,國民大會廢除,修憲提案權由立法院行使,最後由公民投票複決。但對於公共政策之創制複決,則於民國92年(2003)立法院,送審並通過「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是依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分為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投,迄今全國公投成案者有6案,地方性公投計為2案,落實了直接民權。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透過社會運動發聲。各行各業都有權利向國家、政府表達意見。即使在日據時期,農民為維護自身權益,曾集結抗爭;我國自民國76年(1987)7月15日解嚴以來,為勞資糾紛,勞工走上街頭,進行勞工運動,依法爭取應得之報酬;學生為捍衛國格、要求政經改革開放,發起學運;原住民為保有傳統姓名及依其生活習慣命名部落範圍,也發起運動爭取權利。社會大眾眼見犯罪率增加、治安失序,要求政府保障國民人身安全,發起治安運動;而環保意識抬頭,環保社會運動也風起雲湧。以上種種社會運動,更加說明我國社會之自由、開放與強大的包容性。

公民社會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社會及國人民主素養的提升益趨成形,因之而有公民會議,且有成熟的案例。公民會議係針對爭議性政策,提供專家與民眾對話的平臺,並提供會議討論報告,供政策制定者作為決策參考。透過媒體自由化,人民得以成立有線電視臺申請開播,政府因此增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有效管理傳播內容,規範媒體傳播健全發展;NGO組織成為我國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國際化是當前面臨的重要課題,我國外交部為展現「國民外交」的理念,成立「NGO委員會」,積極推動與輔導NGO參與國際,強化公民參與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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