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見證百年樹人軌跡--教育檔案展
展覽概述

檔案為政府機關處理公務所產生的紀錄,這些紀錄忠實記載了政府的各項施政作為,也刻劃著歷史的印記及反映時代的脈動,其中具決策及知識價值的檔案更攸關國家的發展走向。

一個國家教育事業的發展與教育品質的良窳,不僅反映在人民的知識水準與品格修養上,其影響所及,甚至包括整個國家的經濟成長和社會的繁榮發展。我國教育發展的政策,自民國創建以來,即以邁向現代化為目標,各項教育制度和措施皆力求達到現代化國家的標準。在民國初年到抗戰前的最初階段,我國教育體制的建構,歷經多次的調整與變革,逐漸形成現代化的制度。在對日抗戰時期和戰後階段,雖然國家局勢動盪,環境及物資條件艱困,政府對教育事業的推展和人才的培育仍持續不輟。民國35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將教育文化列為第13章基本國策的專節,不僅成為我國教育體制的根本大法,亦顯示政府對教育的重視。

政府遷台後至民國76年解除戒嚴之前的階段,除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外,亦賡續發展各級教育、培養各類人才,因而造就許多優質的人力,奠定了我國經濟繁榮和國力富強的基礎,進而讓我國躋身為亞州四小龍之一。自解除戒嚴迄今,隨著政治的開放與社會的日趨自由,人民的知識及生活水準不斷提升,對教育改革的要求亦日益殷切,終促使我國教育設施順應民主潮流,進行全面性的變革,如擴增大專院校、改革高中職與大學招生制度及國民教育課程之全面革新等教改方案的實施。

教育部為我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掌理我國教育大政方針的規劃及各項重大教育政策的形成與執行等事項,典藏豐富完整的我國近百年來各時期教育發展政策、法令及相關議題的檔案。有鑑於國人普遍對教育議題相當關心與重視,教育部特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合作,以教育重要檔案為展覽素材,期盼藉檔案的公開展出,讓民眾知曉我國教育發展之脈動與變遷,也冀望將檔案中蘊涵的知識與民眾實際生活結合,提升檔案的社會意識。

為辦理本次展覽檔案審選作業,承辦機關-行政院研考會所屬檔案管理局特延聘教育學者專家成立檔案審選諮詢小組,歷時約一年,自教育部所管有之550餘萬件檔案中擇選出百件具代表性之重要檔案。惟小組委員在進行檔案審選的過程中發現,在民國26年以前不少極具重要價值之檔案,如民國初年公布國家教育宗旨、民國11年實施新學制、民國17年召開第1次全國教育會議、民國18年公布「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期實施方針」等資料已無案可稽;在抗戰之後至遷臺之前的檔案亦殘缺不全,致使部分具重要價值之檔案無法呈現在國人面前,甚為可惜。為充實展覽檔案之內容,部分展件乃向國立臺灣大學及國史館借調。

本次展覽之檔案內容共分為高等教育、技職教育、中等教育、國民教育、社會教育、國際文化及僑民教育、師資培育、訓育輔導、組織人事及教育改革10類,每類主題之各件檔案係以年序排列方式呈現,以便利民眾有系統地瞭解展出檔案之整體架構及內容。除紙本式檔案的展出外,主協辦機關特別蒐集歷年來出版之教科書與臺灣光復初期及五、六○年代之高中制服等教育文物參展,以增加展出實物的多樣性,並讓參觀民眾得以重溫學生時代的回憶。

本次展覽,承蒙教育部、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編譯館、國立教育資料館及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等機關,以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伍榮譽教授振鷟、周教授愚文及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吳教授清山之鼎力協助,謹此致謝。

見證百年樹人軌跡--教育檔案展
展期與展出地點

95.10.02 ~ 95.10.12臺北展次(國立國父紀念館) 95.11.03 ~ 95.11.19高雄展次(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各單元名稱及說明
一、高等教育
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就教育機構類型而言,包括專科學校、獨立學院及大學;就設置主體言,有國立、省市縣立及私立。國民政府成立之初,曾制定高等教育的相關法規。政府遷台後,教育部對大學設立、招生、學籍、課程、經費、師資、學位授與等事項規定詳盡。惟自民國83年「大學法」修正後,規範日趨放鬆,而傾向大學自主。本單元展出有關高等教育檔案,主要介紹民國肇建初期的私立大學視察工作;教育獨立運動時期,私立東吳大學調整課程爭取正式立案之過程;中央成立大學院,蔡元培就任中華民國大學院院長,推展教育行政學術化之理念;訓政時期之初,教育部設置部聘教授制度;遷台後,於民國43年舉辦大學聯合招生考試,其後於民國65年改由教育部主導大學入學考試。解嚴以後的高等教育展件,選介政府修正公布「大學法」、推動大學校長遴選、國家講座、大專教師升等審查制度及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等內容;千禧之際,大學多元入學方案登場,推出卓越計畫、名額採總量管制,以及制定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本單元展示一系列深具意義的高等教育政策歷史檔案,反映我國過去近百年高等教育,由菁英化邁向普及化、從管制走向自主、追求卓越發展等三項特徵,變化甚鉅。

二、技職教育
我國自民國37年制定公布「專科學校法」起,逐步建立完整技職教育體系。首先,決定從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著手,向上銜接高職階段;同時,為奠定技職教育基礎,實施一連串職業試探、職業準備等教育內容,並在教育部設指導委員會,省市教育廳局設推展委員會,縣市教育局設協調及執行小組,積極推動技職教育。之後,為達成學生學習及選擇、五專學校特色及選才、國中教育發展等多方面功能,確立技專多元入學架構、高中職社區化與設立綜合高級中學等政策,乃以高級中等學校為對象,並以申請辦理為原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所轄之地區差距先行評估,主動邀請該地區相關學校共同規劃辦理,期能藉此提升中等教育品質,強化學校與社區之合作關係,以建構學生適性發展的學習環境。本單元展出有關技職教育檔案主要有「專科學校法」、「發展與改進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方案—邁向十年國教目標」、「專科學校五年制實施基本學力測驗登記分發入學要點」、「五專多元入學方案」、「四技二專多元入學方案」、「二技多元入學方案」、「技專校院考招分離制度試行方案」及「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等資料。

三、中等教育
我國中等教育主要係指中等普通教育,源自清末的中學堂。民國11年推行新學制,中等教育一度仿美制,改採綜合中學的方式,包含普通科、職業科與師範科。至民國17年及民國21年,職業學校與師範學校始先後分別設置,中等教育恢復為普通教育性質。在教育部,中等教育原屬普通教育司職掌,至民國30年,改屬新設的中等教育司(兼理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及師範教育)。中央對中等教育之權職在於法令制度與監督,地方政府負責實際興辦。政府遷台後,中等教育於民國44年採行「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政策。民國57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後,初級中學改稱國民中學,納入國民教育範圍,高級中學仍屬中等教育。民國88年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原省屬及私立高中改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監督。本單元展出有關中等教育檔案,主要介紹遷台以後,政府修訂中學課程標準、金門縣為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提出發展計畫、教育部擬定高中以上教育貸款及公布山地族籍學生升學優待措施、制定高級中學法與實施完全中學試辦計畫,以及近年致力推動的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方案與高中校務評鑑等工作,充分顯示我國近百年間中等教育發展的時代特色與重點方向。

四、國民教育
民國29年政府制定公布「國民教育實施綱領」,開啟國民教育之先驅,繼之公布「保國民學校設施要則」及「鄉(鎮)中心學校設施要則」,配合地方自治的推動,全面實施國民教育。教育部於盱衡當時初級學校數量不足及國校畢業生激烈競爭的升學考試等因素後,分別於民國45年訂定「國民學校畢業生升學初級中等學校實施方案」,53年頒訂「金門縣試行延長義務教育案」,並於57年全面實施九年國教,更深化國民教育的內涵。廣義的國民教育應擴及幼稚教育之範疇。所以教育部於民國70年推動制定「幼稚教育法」,促進兒童身心發展。本單元展出有關國民教育檔案主要有「國民教育實施綱領」、「保國民學校設施要則」、「鄉(鎮)中心學校設施要則」、「國民學校畢業生升學初級中等學校實施方案」、「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等資料。

五、社會教育
我國社會教育範圍涵蓋甚廣,舉凡補習及進修教育、終身教育、空中教育、家庭教育、童軍教育、藝術教育及文化教育等非屬正規教育之外的廣義教育活動均屬之。又博物館、圖書館等機構,亦屬社會教育的範疇。抗戰時期,國民政府積極擴充社會教育,加強設置中央、各省民眾教育館與公私立科學館。同時,各省圖書館開始招收失學青年,予以補習或各種職業訓練。遷台以後,政府繼續積極推動社會教育立法工作,協助各類社教機構復館。迨解嚴以後,為因應社會變遷,更致力於發展終身教育。本單元展出有關社會教育的檔案,主要介紹遷台以後政府為奠定社會教育法制基礎、推動社會教育及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等立法工作。解嚴之後,制定了「藝術教育法」並訂定「鄉土語言拼音系統」。教育改革興起後,政府制定了「終身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發布「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以及再造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推動行政法人化。本單元展示多種社會教育歷史檔案,呈現我國過去百年來的社會教育發展,其兼具推展家庭教育、強化人文藝術素養及開展終身教育系統等重要特徵,深具意義。

六、國際文化
國際文化教育事業,係以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加強國際教育合作為範疇,其工作項目包含留學教育與華僑教育二大項。就留學教育而言,自晚清以來,考選留學生出國是政府重要教育政策之一,經費來源除教育部外,各省市、機關及庚子退款等都提供相當機會,亦有自費留學者。學生出國後,政府在主要國家或地區設有監督單位,其性質隨時間之流轉由監督管理轉為輔導服務。留學生學成後,政府則設法延攬或輔導返國服務。就華僑教育而言,革命時期華僑貢獻良多,故自民國建立以來,政府即日益重視海外僑教。抗戰時期因日侵東南亞,僑生回國人數日多,遂開始於國內設立各級各類華僑學校。政府遷台後,除了協助僑民在僑居地設立僑校,設法在經費、師資、教材方面給予支援以外,亦協助僑生返國就讀各級各類學校,或入華僑中學或僑大先修班就讀。本單元展出有關國際文化及僑民教育檔案,主要介紹遷台以後政府積極強化公費留學制度,參與國際文化教育組織、鼓勵華僑教育與外國學生來台就學、積極支持僑校及台商子弟學校,以及提供學子留學就學貸款等具代表性的文獻資料,見證我國近百年國際文化與華僑教育的歷史軌跡。

七、師資培育
政府為因應延長九年國教所帶來之師資短缺問題,提高國民中學教師素質,並建立儲備制度,首先依照「國民中學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辦理國中教師之調查、儲備登記、甄選、訓練及介聘等工作,解決當時九年國教所急需師資的問題,再透過「師範教育法」的公布,對於所有培育機構予以重新定名並界定任務,惟當時仍採單一管道培育師資。由於師資培育一元化,以計畫式師資培育為主,頗受批評,政府乃將「師範教育法」修正為「師資培育法」。至此,我國師資培育制度由一元改為多元,即在師範校院之外,凡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均可培育師資。長久以來,我國教師的法定地位與身分認定缺乏一致認同,影響其專業地位之彰顯。教育部為建立教師專業制度,特推動「教師法」之立法工作,明定教師權利義務與保障教師生活。本單元展出「國民中學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師範教育法」、「師範學院及體育專科學校改隸國立」、「師資培育法」及「教師法」等檔案資料。

八、訓育輔導
學校教育的重點,除課程與教學外,輔導工作也是重點範疇之一。我國學校訓育與輔導之關鍵發展,是將學生軍訓業務由救國團主辦移由教育部主管,確立軍訓進入教育領域之法定地位。然而,學校對於學生的管理,軍訓教育僅為其中的一環。過去對於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權利與義務,並未明確規範,也常因此引發管教過當的社會爭議或親師糾紛。民國86年教育部根據「教師法」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除了使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上有更明確的依據外,對於學生權益亦有所保障。為實踐「預防重於治療」引導進入教育體系之理念,教育部特訂定「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整合實驗方案」,催化有效輔導機制與增進輔導組織功能等目標之實現。此外,性別教育亦為近年輔導教育工作之重點項目,政府不僅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發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外,更規範性騷擾事件突發時的標準作業程序,作為兩性平權的重大教育指標。本單元展出教育部設立學生軍訓處歷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整合實驗方案」等法令規章檔案資料。

九、組織人事
我國教育行政組織首次變革,為民國33年由教育部擬訂之「調整省教育廳組織要點」草案,但因行政院指示教育行政組織已於「省政府教育廳組織規程」中規定,該案遂遭緩議。其後,於民國39年,同樣由教育部依行政院關於簡化各部會層級之要求,精簡層級,使教育行政機關能更符應整體社會發展需求。至於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及保險等相關權益,教育部訂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並推動制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不僅全面提供教師權益之法源基礎,更逐步建立與平衡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權益。本單元展出有關組織人事檔案主要有「調整省教育廳組織要點」、「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教育部編制表」修正案、「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公教人員保險法」等有關歷史性資料。

十、教育改革
政府對於未來整體教育發展方向所規劃的教育政策與設施,具體反映於政府施政計畫、專案報告、政策白皮書、重要會議決議、教育改革新興議題、重大教育事件處置、政府首長指示與共通性、特殊性教育法規上。本單元展出有關教育改革的檔案,主要介紹遷台以後,政府的戡亂建國教育政策、鼓勵私校興學的立法工作、籌措辦理全國性教育會議等官方檔案。解嚴以後,則特別介紹有關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教育基本法以及教育經費編列制度等政務檔案。本單元亦介紹有關別具特色的教育措施檔案,其中包括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推動特殊教育與原住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在校園衛生部分,訂定學生體適能計畫與推動學校衛生立法。教育部面對重大社會變動所採取的因應措施部分,選介921大地震的災後生活重建計畫、嚴防SARS傳染病入侵的疫情因應計畫,以及近年政府積極推行的教育替代役專業訓練方案等教育計畫與措施。本單元所展示的檔案,呈現我國教育改革的發展軌跡,充分顯示政府近年來推動改革的關鍵政務與追求教育卓越的精神,深具意義。
回上一頁 回頂端